運輸建筑垃圾要有特許經營權 車輛須裝備GPS
發布日期:: 2011/10/6 作者來源:: GPS報/衛通達
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管理,制止建筑垃圾亂倒亂卸、超載、撒漏、無證運輸等行為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和規章規定,青島市人民政府近期發布加強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管理的通告。通告中明確規定,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實行特許經營制度,對違反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規定的行為,將嚴格查處。
運輸建筑垃圾要有特許經營權
通告中明確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由市市政公用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,建設單位、建筑物拆除單位應當委托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運輸企業運送建筑垃圾。未獲得特許經營權的,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業務。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開工前,建筑物拆除單位在辦理拆除備案手續前,應當與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運輸企業簽訂運輸合同,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。
運輸前 拆除單位應填寫運輸聯單
通告中要求運輸企業承運前,建設單位、建筑物拆除單位應當填寫運輸聯單,載明建筑垃圾產生量、運輸時間、承運車輛號碼、運輸線路、處置場所等信息,并分別將聯單提交運輸企業、處置場所管理單位、建筑垃圾處置核準主管部門。經主管部門審核后,作為運輸監管考核的依據,運輸車輛實行密閉運輸。
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青島市有關規定,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實行密閉改裝,定期進行維護,確保密閉運輸。凡未實施車輛密閉改裝的,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,對運輸企業不得授予特許經營權。運輸車輛應當安裝GPS監控設備,建筑垃圾運輸全程實行電子監控。對未按要求安裝GPS監控設備的運輸企業,不得授予特許經營權。
嚴處違反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規定行為
通告強調,市市政公用、城管執法、公安、城鄉建設、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,嚴格查處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亂倒亂卸、超載、撒漏、未獲得特許經營權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業務等行為。
對違反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規定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市市政公用局會同市城管執法、公安、城鄉建設、交通運輸等部門,加強對運輸企業的日常監管和考核,對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,按規定予以處罰;考核不合格的,取消其特許經營權,責令退出青島市建筑垃圾運輸市場,并向社會公示。
整理:洪麓豐